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市**镇**“渔跃在线”饭店南边地摊处吃饭时,酒后与被害人豆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殴打中丁某某持啤酒瓶将豆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魏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豆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邸玉玲
王 静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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