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住陕西省宝鸡渭滨区大地苑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曾于2017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经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丁某某在金台区轩苑小区2号楼2单元102室阳台外,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剪断室外防护栏并徒手掰开后钻入室内,盗窃被害人黄某某放置在卧室床头柜内的112美元。当日最低汇率为689.10,折合人民币771.68元。
2、2018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丁某某在金台区轩苑小区8号楼3单元2层东户阳台外,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剪断室外防护栏并徒手掰开后钻入室内,经翻找没有盗窃到实物并原路返回。
3、2018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丁某某在金台区三迪白金汉小区8号楼4单元202号阳台外,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剪断室外防护栏并徒手掰开后钻入室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纪念币14枚、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盗纪念币14枚认定价格为35元,被盗黄金手镯认定价格为7500元,被盗黄金项链认定价格为2285元,合计9820元。
4、2019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某某在金台区宏文路西建康城11号楼3单元101号阳台外,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剪断室外防护栏并徒手掰开后钻入室内,盗窃被害人丁某甲放置在卧室衣柜皮包内的200元现金。
5、2019年2月14日晚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金台区宏文路西建康城12号楼2单元1楼西户阳台外,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剪断室外防护栏并徒手掰开后钻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家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现金200元。
6、2019年2月14日晚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金台区宏文路西建康城16号楼2单元1楼西户阳台外,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剪断室外防护栏并徒手掰开后钻入室内,盗窃被害人信某某家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现金183元。
7、2019年2月14日晚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金台区宏文路西建康城6号楼1单元1楼东户阳台外,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剪断室外防护栏并徒手掰开后钻入室内,盗窃被害人谭某某家卧室衣柜抽屉内的铂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副、白色项链一条、现金100多元。经鉴定,被盗黄金耳钉认定价格为11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银行汇率说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范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等七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刑事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入室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安祥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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