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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丁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高某某**镇**村**号,货车司机,住**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高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高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高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甲与被害人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9月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甲驾驶鲁******/鲁*****挂大货车(乘坐人:被害人于某某)准备去烟台送货,被害人于某某要求跟车,被告人丁某甲不同意。被告人丁某甲驾驶货车经高某某清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段时,强行将被害人于某某拽下车,被害人于某某挡在车前阻止丁某甲开车,丁某甲将其拉至货车右边的公路边。后被害人于某某给丁某甲的父亲打电话,被告人丁某甲采取暴力殴打手段将于某某的手机夺下,后随即上车,在没有确认被害人于某某具体位置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前行约1米,导致货车左前轮碾压被害人于某某。被告人丁某甲下车查看时,发现被害人于某某躺在货车左前轮下,右侧胸腹部紧贴车轮。被告人丁某甲将被害人于某某拖至公路东边,继续驾车前行三十余米后,下车步行返回,于14时给其朋友丁某乙打电话,让丁某乙将被害人于某某带回家,14时4分拍摄被害人于某某的伤情视频,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其情人刘某某,14时7分再次给丁某乙打电话,14时9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到现场后,被害人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某公安局清平派出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在现场的被告人丁某甲带至清平派出所。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符合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广泛性软组织及脏器损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货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丁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娇娃

代检察员:王合凯

2019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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