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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万某某、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4199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三穗县**镇**村**2017年8月2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2017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三穗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男庄二轮摩托车载着万某某来到榕城区中山街道某某路某某市某局某所附近,看见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粤VRB****的嘉陵牌银灰色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84元)无人看管,由彭某某负责望风,万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撬锁撬开电门锁并接线启动,后两人分别驾车逃离现场,并将盗得车辆开至汕头市潮阳区销赃给杨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1000元,所得赃款两人平分。2019年10月3日,万某某、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撬车工具4把、二轮摩托车1辆、头盔1顶;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无违法犯罪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治安卡口截图及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郑某某的证言;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万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仪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彭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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