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9****211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家园*号楼*单元*室,个体。2013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20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陕K****“小鸟”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金沙路富康路路口时因操作不当滑倒在地,致万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艳霞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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