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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万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现住樟树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大道**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8月份,被告人万某某在樟树市**路**号其舅舅的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和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

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万某某在樟树市**路**号其舅舅的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万某某在樟树市**路**号其舅舅的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被告人万某某在樟树市**路**号其舅舅的出租屋内又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万某某在樟树市金悦凯廷宾馆(又叫外贸宾馆)208号房间内多次分别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陈某某(外号“老铁”)、曾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说明、旅客住宿登记表;2.证人杨某某、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华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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