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贵州省德江县**镇**街组,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万某某与廖某某(另案处理)从江西回贵州途中因没钱遂起实施诈骗的犯罪动机,二人商议在湘潭停留一下实施诈骗,到达湘潭后,被告人万某某与廖某某暂住在雨湖区**小旅馆内,准备100元面值的纸质货币、抽纸、橡皮筋等作案工具,之后又购买两辆二手自行车以方便寻找作案目标。
2019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廖某某骑自行车窜至湘潭市雨湖区**附近实施诈骗,两人锁定正在独自骑自行车的被害人何某某为作案目标,之后万某某便骑着自行车在何某某的前面故意掉了“一沓钱”在地面上,随后廖某某赶紧骑自行车从后面过来,将地上的“一沓钱”捡起来,并与何某某搭讪,假装要与何某某一起分钱。随后万某某假装来找钱从前面返回来,伙同廖某某以排除嫌疑为借口,要求检查何某某的随身财物,在检查财物过程中,二人套出了何某某手机的开机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检查完之后,廖某某假装保管何某某的手机,之后二人找借口让何某某在原地等待,得手后万某某伙同廖某某快速转走何某某的银行卡内14000元现金,在湘潭市雨湖区**路一线多个小卖部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消费套现,共计13593元,万某某分得约7000元。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被骗的VIVO手机价格为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万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半,并处罚金。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盛德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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