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下***三组,住原籍。2011年3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害人曾某某和谢某某、郭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酒吧门口停车场醉酒后将骑摩托车送外卖的林某某拦下,并进行骚扰。被告人丘某某从妻子林某某电话中得知此事,随手拿起菜刀从**酒吧对面的靓食美食店跑到停车处找曾某某等人理论。在双方理论过程中,被害人曾某某先上前踢了被告人丘某某一脚,引发双方肢体冲突后被劝开。被害人曾某某则在一旁一直欲上前打架,被告人丘某某见状遂持菜刀冲上前并砍向曾某某面部,导致曾某某左侧颞部至左侧面颊部受伤。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丘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物证:菜刀一把;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肖思媚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作案工具菜刀壹把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4.被害人曾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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