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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20〕18号

被告人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0********,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乃某某与被害人陆某甲在田林县定安镇渭密村那免屯铁索桥头路边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续而相互殴打,导致陆某甲左胸被打伤住院。经鉴定,被害人陆某甲左胸第5、6根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乃某某已主动赔偿被害人医疗等费用1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调查说明、疾病证明、谅解书、收据;2.证人黄某某、邓某某、陆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乃某某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乃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了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乃某某拘役4-6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17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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