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乔**,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693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乡**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泌阳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乔**窜到泌阳县象河乡霍庄村委段庄村,将段**家拴在村北边堰塘附近的两只羊盗走,后又将所盗的两只羊以2900元卖给象河街李**。经价格认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格为3614元。
经鉴定:乔**脑血管病所致智力障碍,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物品已退还给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价格认定书: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贵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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