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公诉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乡,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宝塔中队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乔某某以给被害人郭某某的孩子办理**小学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22000元;后又以能在新区给郭某某买到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5.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宏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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