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住延寿县**乡**村**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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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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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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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拘 留( √ ) |
日期 |
2019.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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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黑龙江省延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5日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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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L****9尼桑牌小轿车,行驶至延寿县延寿镇东同庆街农机局西路口附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静脉血检验乙醇含量为:186.7047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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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现实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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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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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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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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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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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 )坦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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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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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无前科劣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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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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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4个月 |
罚金 |
16000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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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延寿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
此 致
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尧臣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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