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延检一部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住延寿县**乡**村**屯。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拘 留( √ )

日期

2019.11.23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黑龙江省延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5日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L****9尼桑牌小轿车,行驶至延寿县延寿镇东同庆街农机局西路口附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静脉血检验乙醇含量为:186.7047mg/100ml。

证据清单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现实表现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罪名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重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 )坦白( √ )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

从重

酌定

从轻

无前科劣迹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4个月

罚金

16000元人民币

备 注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延寿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此 致

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尧臣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