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派出所,住长治市潞州区**巷**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至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5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云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8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照片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云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娜
检察官助理:张雪玲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云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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