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号,住商丘市睢阳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云某某将被害人 停放在商丘市睢阳区**路与**路南200米路西****饭店门前的****酷车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6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二轮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云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被盗车辆照片、收到条、电动车购买合同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窦某的陈述;3.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光盘1张;4.鉴定意见:商睢阳价认字【2019】094号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盗窃现场勘查笔录、盗窃现场图2张、盗窃现场照片7张;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凤梅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附:
1.被告人云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