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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镇**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12月16日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2月30日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粤C7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敬业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交广福街路口时,由于没有注意路面情况,导致车辆与骑自行车在该处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付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丁某某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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