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代建国,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路**号,现住九江市浔阳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行贿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濂溪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建国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代建国与被害人任某某,因同在九江市二电厂职工医院看病结识为普通朋友,后被告人代建国一直纠缠任某某,遭到拒绝。
2019年7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代建国再次通过微信,以约吃饭、出去聊天为名纠缠任某某。任某某为了摆脱纠缠,答应被告人代建国晚上出去讲清楚双方关系。当晚20时许,被告人代建国酒后驾车(赣******)将任某某从庐山新城的家中,径直带至九威建材大市场主干道的尽头。停车后,被告人代建国立即用身体将任某某压在副驾驶座位上,强行亲吻、用手对胸部、阴部进行猥亵,并脱其衣物意图强奸;任某某拼命反抗,咬伤被告人代建国右手臂,并劝说其下车商谈。被告人代建国见不易得逞,遂威胁任某某不能跑,后起身从副驾驶门下车,抢走任某某的手机和钥匙丢在主驾驶座位上,把任某某也拉下车,在车下进行搂抱。数分钟后,一男子过来要求被告人代建国移车,被告人代建国以两人在谈恋爱进行掩饰。其后,任某某趁被告人代建国方便之机,拿到自己手机通过微信向朋友徐某某求救。被告人代建国将车调头开至**停车,在车内再次对任某某进行亲吻、搂抱并要求跟其回家,任某某断然拒绝,双方形成僵持。晚21时许,濂溪区公安分局虞家河派出所接到徐某某报警,立即赶至现场解救被害人任某某,抓获被告人代建国。
案发后,被告人代建国亲属于2019年10月14日赔偿被害人任某某4万元,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提取说明、赔偿谅解协议书及收条、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徐某某、胡某某、夏某某、温某某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代建国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微信聊天记录截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建国以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建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犯罪未遂、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代建国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平、李创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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