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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任某某、成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镇**村。2011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4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长治市屯留区**镇**。 2019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镇**村。2019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镇**村。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等人与宋某某等人在长治市屯留区都客润酒店因琐事发生互殴,陈某某受伤。任某某带陈某某去医院包扎,在路上遇到被告人成某某,三人一起到医院后,在急诊大厅碰到同宋某某一起的元某某。任某某、陈某某遂将元某某拖入医院卫生间内进行殴打,后将元某某拖入车内让其带路去找宋某某。到新华公园后,陈某某被其哥陈鹏接走,任某某从陈鹏处取一把刀。任某某、成某某又将元某某带到嶷神岭,殴打、恐吓元某某,并索要钱财无果。任某某、成某某强迫元某某带二人至屯留区西贾乡五里庄村宋某某母亲武某某家。任某某和成某某持刀恐吓武某某,殴打元某某,以医药费的名义向武某某索要钱财无果离开。后任某某要求元某某给车加油,元某某通过微信向宋某某的妻子高某某借200元为****,被扔在屯留区映水兰香小区附近。

2、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多次到长治市屯留区都客润酒店要求低价开房或交一人费用多人洗澡。2019年4月4日零时许,任某某在都客润酒店要求酒店工作人员李某某为其免费开房遭拒,任某某遂辱骂李某某,挥拳殴打李某某时恰遭王某某上前劝阻,打在王某某面部。经鉴定,王某某面部裂伤构成轻微伤。

3、2019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等在长治市屯留区麟绛镇南街河南烧烤饭店吃饭期间,陈某某因琐事与同在饭店吃饭的吕某某在饭店门口发生争吵,继而拖拽在一起,邹某某出来看到后将吕某某踹倒在地,并同陈某某连续踢踹吕某某,致吕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吕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任某某到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投案。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太原铁路公安局介休车站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微信交易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元某某等的陈述;证人武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成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成某某、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任某某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长:郭庆军

检  察  员:  杨俊明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成某某、邹某某羁押于长治市屯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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