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任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2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榆阳区***小区,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 月4 日18 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在榆林市榆阳区金林小区7 号楼底等张巧霞,恰遇被害人高某某往张某某家中,任某某便心生恨意,准备暗中殴打高某某。后被告人任某某将身上携带的头套戴上,又在附近车棚下找来一根木质扫帚把,躲在车棚下等候。当被害人高某某从7 号楼3 单元门口出来时,被告人任某某便上前用扫帚把在高某某的头部、腿部等处进行击打,厮打中高某某将任某某所带的头套扯下,任某某见状逃离现场,高某某因全身多处受伤入院治疗。

    经榆林市驼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右小腿皮肤挫裂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高龙达成调解协议并兑现,高某某对任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 谦

                                检 察 员:马 媛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住榆阳区*****小区10号楼3单元703室,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