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219920212003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乡**村**号,现住址同上。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窜至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寺内,将放置于该寺庙内功德箱中现金人民币395元及功德箱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功德箱价值人民币288元。
2020年4月2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任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连萌
检察官助理 张飘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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