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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任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中阳县**镇**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任某某盗窃被害人强某某手机后,使用被害人手机通过支付宝借呗、微信转账等方式盗取5000元。经中阳县物价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60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并返还全部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强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4.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某某某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旭琴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内含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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