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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任某某非法采矿)(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任**,男,汉族,1983年03月0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3030*****,初中毕业,住河南省镇平县老庄镇****。2002年7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1年因犯窝藏、包庇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以来,被告人任**父亲任**与镇平县老庄镇陡坡水库管理所以清淤的名义签订协议,在未取得采沙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任**伙同任**、任**(另案处理)等人在陡坡水库库区内非法采沙后予以出售。经查,2014年以来收取赵**购沙款2164350.08元,收取李**购沙款18万元,收取李*购沙款47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任**现在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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