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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伍某某(绰号“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1********,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住古丈县**镇**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古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古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8日退回古丈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伍某某从王某某(绰号“鸭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5克冰毒后,与王某某在其位于古丈县**站对面租用的二楼办公室共吸食冰毒约1克。王某某离开后,吸毒人员鲁某某又来到该处与伍某某共吸食冰毒0.6克。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伍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4克冰毒后,与王某某在其位于古丈县**站对面租用的二楼办公室共吸食冰毒约0.9克。王某某离开后,吸毒人员鲁某某又来到该处与伍某某共吸食冰毒0.8克。

3、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鲁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5克冰毒后,来到在伍某某位于古丈县**站对面租用的二楼办公室与伍某某共吸食冰毒约1克的。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伍某某来到古丈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辩解;

4、指认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多次在其租用办室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不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祖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古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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