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名,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2********,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居民,住宾川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因宾川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同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大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甲承包了宾川县****葡萄深加工后利用项目建设工程,并将该项目的土建项目分包给周某甲、周某乙兄弟二人承建。周某甲、周某乙分包后,与陈、陈某父子达成从其经营的**石场进砂石料,并经陈介绍周某甲同意,由被告人何某某负责从**石场拉砂石料到宾川县****葡萄深加工后利用项目建设部作为回填土。2018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共从**石场向宾川县****葡萄深加工后利用项目建设部运送砂石料70车1890方,周某甲分三次向被告人何某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8762元,双方确认支付清结。在此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得知周某甲、周某乙向**石场采购砂石料后,未将砂石料款向陈、陈某父子支付清结,遂未经陈、陈某父子授权,多次冒充陈某弟弟向万某甲、万某乙父子索要**石场的砂石料款,被害人万某乙分36次共向被告人何某某提供的徐某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帐户支付**石场砂石料款人民币73534元,此款被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和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为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宾川县**镇**路**号**幢**单元**室。电话:1388723****
2.案卷材料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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