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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何某某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六安市裕安区****街道居委会**。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皖N*****号轻型厢式货车,沿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六安市裕安区**镇**公司门口西侧路段时,撞上行人黄某某,致黄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何某某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黄某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璐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6******;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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