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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屋。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粤PH****号牌本田SUV小桥车从连平县城恒基酒店出发往三角镇石马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连平县城阳光酒店红绿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酒精测试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缪惠琼

                                               检察官助理 黄舒苗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位于连平县**镇**村**屋的家中;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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