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67********,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麻万镇**社区**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贵J*****的红色二轮摩托车由独山县高级中学沿中华北路往独山县中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独山县中华北路五里路口1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有坦白、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莫时凯
检察官助理 韦忠威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于贵州省独山县麻万镇**社区**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3********;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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