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76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居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1时51分,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曲靖市麒麟区麒麟西路白牛巷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49.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1730号鉴定意见;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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