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汉族,大学本科,工程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关街道**************,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7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姜某某、何某某、侯某某共同偿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63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春节后按每月20000元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0元,利随本清);被告姜某某、何某某、侯某某互负连带责任。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届满后,三被告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姜某某、何某某、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24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何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何某某拒绝报告财产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1、何某某妻子吕某某于2018年9月购买一辆大众POLO轿车,车牌号码皖S1X779。
2、何某某与其妻吕某某收入在六万元以上。
3、何某某微信账单及中国银行帐号交易明细有多笔大额交易,且年交易流水达数十万元。
4、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8日何阿林通过其微信账户向吕某某微信账户共转账四万余元。
5、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7日何某某通过银行ATM机向其中国银行帐号内存款达十余万元。
何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且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鹏
2020年1月2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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