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初某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邹某某(另案处理)去到韶关市武江区**路**村**号楼下停车处,盗得被害人申某某的电动车电池,盗走后由邹某某将电池卖给王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邹某某分获赃款。
2.201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邹某某去到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楼下对面的巷子,二人盗得被害人黄某某的电动车电池后,两人又去到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楼下车库内,二人盗得被害人胡某某的电动车电池后,由邹某某将所盗电池卖给王某某,何某某、邹某某分获赃款。
3.2019年9月2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去到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楼下停车处,盗得被害人胡某某的电动车电池后,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该楼住户当场发现控制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处依法扣押了邹某某出售的电池一批。2019年11月6日,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扣押的被盗电池总价值为40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在十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洁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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