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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路玻璃厂宿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乐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业釆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使用油锯砍伐位于乐昌市大源镇永济桥村委会狐狸坪组“枫树龙场坑”(山岭地名)的林木。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釆伐树种为杉树,釆伐面积12.41亩,釆伐林木蓄积量共75. 13立方米。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玲

                                  检察官助理 付瑾莲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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