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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晋城市****集团摄像,户籍**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巷**院**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1日凌晨,王某甲(已判决)因琐事在高平市小吃街附近持刀将人捅伤,后该于当日中午乘车潜逃回山西省泽州县*******老家躲避。2017年9月22日,王某甲无处可去,便联系被告人何某某。当晚王某甲在何某某位于山西省泽州县*******的家中留宿。次日,王某甲将自己在高平市持刀将人捅伤,且公安机关正在寻找其的情况告知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明知王某甲已涉嫌犯罪,但是碍于朋友情面,仍然让王某甲在其家中留宿至同年9月25日,期间还为王某甲提供饮食,帮助其躲避公安机关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王某甲、翟某某、王某乙等七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王某甲已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正在寻找王某甲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住处和饮食,帮助其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樊俊强

2020年1月17日

附:1. 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39356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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