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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在漳浦县******大街**号的出租房,其通过微信群每天联系、召集人员到其出租房参与 “麻将”赌博,并从中抽利。时至2019年9月25日,该赌场被漳浦县公安局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及参赌人员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陈某甲、李某甲、魏某甲、陈某甲等人,缴获“麻将”赌具二副,赌资人民币3430元。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先后组织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周某甲、周某乙、陈某己、郑某甲等21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1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丁、林某甲、陈某丙等23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且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毅峰

检察官:林曼娜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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