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90********,现住广东省和平县**镇**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和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在广东省和平县**镇**号监视居住。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巴西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同案人黄某甲(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二人坐庄接受他人世界杯足球赛赌博投注单进行赌博活动,为获取回扣,在其位于和平县**镇**路**号经营的**音乐考吧内帮助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接受参赌人员巴西世界杯足球赛赌博投注单,并进行结算、交接赌款等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或电话、信息接受肖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足球赛投注单约人民币10万元,并将接受的投注单上报陈某某,与陈某某进行结算和交接赌款。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和平县**镇**路**号经营的**音乐考吧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 手机信息、微信信息截图、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二、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三、证人肖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四、同案人黄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是庄家、赌头,仍然帮助他人接受足球赛投注单并进行登记、结算、交接赌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辉芳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在和平县**镇**号被和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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