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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8********,德昂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9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公司橡胶林吴某某居住的窝棚,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当场在卧室床下查获疑似枪支一支,在床头的一白色德昂族布包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疑似枪弹39颗、铅弹18颗。经鉴定,疑似枪支为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经查,枪支、弹药系被告人何某某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光盘壹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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