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12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中至案发,被告人何某某未经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的住家中利用拼多多软件注册了“******”、“******”两个店铺,用于销售整套的卫星机顶盒和卫星机顶盒零件。2019年12月17日22时多,民警到其家中检查,扣押到解码器144个,遥控器87个,铝壳高频头511个,塑料壳高频头480个,台式电脑1台,小米手机1部,并将何某某带回调查。经统计,何某某已销售的卫星机顶盒及零部件价值人民币56191.4元,尚未销售的卫星机顶盒及零部件价值人民币286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解码器144个、遥控器87个、铝壳高频头511个、塑料壳高频头480个、小米牌5X手机1部、台式电脑主机1台;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无犯罪前科证明、中转费用账单、寄出明细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何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潮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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