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何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2016年6月29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5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0日被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8月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9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在西秀区东关办青苑村大山脚“流星雨”网吧上网。趁网吧老板家无人,从网吧楼梯间上楼,在二楼卧室衣柜里的一件衣服内将被害人杨某现金16000元盗走,并在屋内其他地方盗窃部分首饰、头饰,随后何某离开网吧,挥霍部分盗窃所得财物。何某归案后退还了盗窃剩余的8910元现金。何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证人吴某、王某的陈述;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何某的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 婧
检察官助理 颜志博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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