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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41982********,汉族,高中文化,蚌埠**集团公交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住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广场**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时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因与同伴发生争执,同伴乘车牌号为皖******号的出租车离开现场,余某某随驾驶车牌号为皖******蓝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蚌埠市**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路路口将行驶中的该出租车拦截逼停,并继续与同伴争执。后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余某某带至蚌埠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19年11月6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车辆及抽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加某某、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敬飞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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