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皖N2L662号小型客车,核载9人,实际载客36人,超员300%,系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133********)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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