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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余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998号 

  被告人余军,男性,1979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9102034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葡萄园永明路发明巷1排1号,个体。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的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余军醉酒后驾驶陕K823Q5“朗风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榆林市开发区草榆路元驰小区北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余军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1.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杨小生的证言;

3.被告人余军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院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余军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葡萄园永明路发明巷1排1号;13991074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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