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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期间、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余某某先后多次容留胡某某(已判刑)、袁某某(另案处理)、方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宗某某等人在东至县**镇**村**组自己家中或皖******白色众泰越野车内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将自己皖******白色众泰越野车停在东至县**镇**花园旁边,在车内,余某某提供吸毒工具,陈某某提供冰毒,与朱某某采取冰壶烫洗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

2.2018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余某某、袁某某共同出资购买冰毒后,在余某某家二楼房间内,余某某与方某某、胡某某、朱某某、袁宁、陈某某采取冰壶烫洗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

3.2018年2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胡某某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在余某某家二楼房间内,余某某与胡某某、方某某采取冰壶烫洗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

4.2018年2月底的一天,胡某某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在余某某家二楼房间内,余某某与胡某某、方某某采取冰壶烫洗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

5.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余某某提供冰毒,宗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在余某某家二楼房间内,余某某与胡某某、宗某某采取冰壶烫洗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

6.2019年2月12日晚上,在余某某家二楼房间内,余某某与胡某某采取冰壶烫洗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

7.2019年2月21日晚上,在余某某家二楼房间内,余某某与胡某某、汪某某采取冰壶烫洗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

8.2019年2月25日凌晨,在余某某家二楼房间内,余某某与胡某某采取冰壶烫洗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

2019年3月18日,余某某主动到东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抓获)情况、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汪某某、方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以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佩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9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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