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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余某甲佳)(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余某甲佳,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87********,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经营纸箱厂,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幢**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某甲佳醉酒驾驶粤DZX****号牌轿车沿澄海区莱美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莱美路丽枫酒店前路段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车辆碰撞到道路中间施工防护物及正在施工的被害人郑某某文,造成郑某某文受伤、车辆受损。案发后,群众报案,民警到场将被告人余某甲佳带回审查,发现被告人余某甲佳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对被告人余某甲佳进行吹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9毫克/100毫升。处警民警遂将被告人余某甲佳带至澄海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后带回审查。

2020年3月10日,本案双方达成赔偿谅解,由被告人余某甲佳一方赔偿被害人郑某某文一方人民币260000元,被害人郑某某文一方对被告人余某甲佳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余某甲佳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余某甲佳的血液样本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被告人余某甲佳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余某甲佳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郑某某文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文左侧顶叶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肿胀、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左侧顶部挫裂伤、左侧第3、4前肋骨骨折,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甲佳的供述;

2、被害人郑某某文的陈述;

3、证人陈某甲英、陈某乙、杨某某斌、杜某某、林某某迪的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鉴定意见;

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佳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佳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佳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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