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余满坤,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组**号,现租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2010年6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3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5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8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满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余满坤途经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九江学院附近佳得乐超市,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南雅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60元)盗走,后将该车藏匿在九江市濂溪区优品尚城小区对面骡子山新村入口处路边。次日10时许,余满坤前往该处欲取走摩托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余满坤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满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满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满坤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泓莹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余满坤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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