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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依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依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96********,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协警。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乡**村**组**号,无驾照,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7日夜间1:20时许被告人依某与朋友艾某、阿某等人一起前后分别在喀什市**餐厅对面的烟酒店、**乡**村的酒馆等地喝了两瓶白酒,后带着阿某和他另外一名朋友无证驾驶阿某名下的新Q****号车到**乡**村**组路段时车前体撞倒电线杆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后被附近赶到现场村警检查发现酒后驾驶行为,移交给交警处理。

被告人依某血液样品检出200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依某判处三个月至四个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的范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力亚尔·麦麦提

姑丽加玛丽·米吉提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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