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依XX,男,维吾尔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新疆疏附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21:40时许,被告人依XX在疏附县XX镇XX村XX组的玉XX家,趁家里没人,用自己带来的钳子敲开被害人家里的柜子锁子,窃取了柜子里的42480元现金。破案后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依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XX到案后,配合检查,认罪悔罪、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1年4个月以上1年8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疏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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