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无证驾驶豫FP****轻型普通货车沿大海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浚县小河镇北环东段时,与自大海公路南侧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宗某某发生碰撞,致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豫FP****轻型普通货车损坏。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宗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侯某某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2019年9月20日,侯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侯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及尸检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书恒
李雨霞
(院印)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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