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侯**,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7003274813X,汉族,务农,小学毕业,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镇平县侯集镇***。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伐林木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嫌涉嫌盗伐林木,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介马**通过电话联系上被告人侯**,欲购买镇平县侯集镇侯寨村东北角河滩地的杨树林林木,侯**在明知该杨树林不属于自己的情况下,仍将该杨树林林木23.3326立方米卖于马**,从中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并处罚金6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侯**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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