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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侯某甲饮酒后驾驶粤VV3****号小型轿车从揭西县凤江镇工业区往凤江镇城内村方向行驶,途经凤江镇柑园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吴某甲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上载有侯某丙)发生碰撞,造成吴某甲及侯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7mg/100ml。经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丙、吴某甲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甲、侯某丙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刑事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材料;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揭西县**镇**村**村**号,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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