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2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县,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广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莲湖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被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3日21时,被告人俞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龙首北路与永新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交警莲湖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俞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鉴定,俞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5.6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俞某某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笑凡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450****;
2.案卷二册,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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