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俞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繁昌县,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小区**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繁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俞某甲以经营芜湖多威农化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艾某某、汪某某、吴某某、俞某乙、万某某能等4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1218.2万元,至今尚未归还。
被告人俞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艾某某、汪某某、俞某乙、万某某能、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身份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至今尚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20年5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芜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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