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炜俊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候某某于2020年4月4日9时20分许,酒后驾驶粤J5****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东兴**路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候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96.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
2.证人甄某某的证言;
3.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秀媚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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